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建议,或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wl@n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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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 《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
2019年8月1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快递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3)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明确了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 1 年。“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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