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正评价、热情服务、科学管理”的评价原则和“言而有信、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评价业务工作,向国内外展示深圳企业的形象,提高深圳企业品牌知名度,为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搭建沟通平台,为政府制定有关政 策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深圳市福田红荔路2001号四川大厦910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出资者: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评价与成果发布
1、承办企业资质、信用评级;企业经营管理、成长与发展的综合诊断;投资与专题项目的评估业务等。
2、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及民间组织等单位委托开展的经济技术与社会方面的调查、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评比选优等业务。
3、承办制订相关活动的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工作。
4、 向社会公开发布具有权威性、可信度高的评价成果,编辑出版评价研究分析报告和成果。
二、 咨询服务
1、以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政府加强对企业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2、开展国际间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
3、与国家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维权服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产品专利的相关权益,在反倾销、反歧视等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积极举办专项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三、 业务培训
1、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有关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上岗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2、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出国考察交流与培训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四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中心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作出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上述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委托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上述职权。
本中心主任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工作人员代表由中心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状况和会计资料;
(二)对本中心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中心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三月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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