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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知识】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正式启动 17城入选


       8月1日,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会在温州召开。此次会议召开,意味着此前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文件后,试点工作经前期筹备后将正式开展。

       包括北京市、连云港市、绍兴市、温州市、安庆市、福州市、赣州市、东营市、开封市、孝感市、张家界市、深圳市、南宁市、广安市、汉中市、海西州、石嘴山市在内的全国17个城市入选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试点地区,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在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和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积分管理制度等方面,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

 

 

       据了解,2019年5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 [2019] 17号),《通知》提出:利用2年时间,试点(示范点)地区监管方式创新、信用体系建设、智能监控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推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另外,在“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面,《通知》提出了试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是建立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重点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相关信息采集、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内容;

 

二是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和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积分管理制度等,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末位淘汰等管理机制,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履行服务协议、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工作相关联;

 

三是推进行业自律。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四是推进联合惩戒。积极推动将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两试点一示范”名单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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